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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株洲过户费用是怎么计算的?

来源:网站管理作者:2010-07-21 08:54:04


(一)新建商品房交易:(1)登记费。住宅按80元每套征收,非住宅按550元每套征收,应由房屋买受人承担。(2)手续费。住宅按3元/平米征收,非住宅按成交价0.5%的比例征收,由房屋买受人支付;(3)契税。住宅契税按房屋成交价的2-4%比例征收,非住宅按成交价的4%的比例征收。 
对经济适应房登记费可以减半收取。144平米(含)以上的住宅契税应按成交价的4%征收。 
(二)存量(二手)商品房交易:(1)登记费。自管房交易按80元/套征收,非住宅按550元/套收取,房改房分户按80元/套收取(按成本价出售的福利房或集资建房只收取登记费),由房屋买受人承担。(2)手续费。自管房交易(包括接管、划拨等)按6元/平米收取,非住宅按1.3%  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承但一半。(3)契税。自管房交易按1%或2%或4 %征收,非住宅按4%征收;房改房分户按2%或4%收取。由权利买受人支付。(4)综合税。自管房交易应按成交价的6.625%交纳综合税,由出卖方承担。 
凡企业在“三改”过程中发生权属交易的,免收手续费。建筑面积144平米(含)以上住宅契税按4%收取。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以下的产权来源为自建的住宅契税按2% 收取;建筑面积144平米以下的产权来源为非自建的住宅契税按1%收取。 
房改房分户过程中,超过控制面积外的差额部分手续费按3元/平米收取。建筑面积144平米(含)以上的住宅契税按4%收取。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在2009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优惠期内。1、放宽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对购买二手住房(不限面积)的,契税税率下调至1%。被拆迁人购置住房,其购房成交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分免征交易契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的住房对外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下调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2、促进商品房交易。对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新购买商品房(不含别墅)的,并按规定税率(普通住宅2%,其他4%)缴纳契税的,凭契税交款凭证,到市财政局设在房产市场的窗口按下列比例办理返还,其中,购普通住宅的返 1%,非普通住宅的返3% ,非住宅的返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