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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申请指南

  • 一、服务事项
  • 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 二、负责单位
  • 就业处再就业指导科
  • 三、办事权限
  • 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分为二级管理,区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自主创业及处自谋职业的贷款贴息资格审批、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对合伙经营及组织起来就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资格审批。
  • 四、办事依据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
  • 2、《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操作细则>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105号);
  • 3、《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株财社[2009]26号)。
  • 4、《转发财政部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湘财金[2014]8号)。
  • 五、办理对象
  •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 2、城镇军队退役人员;
  • 3、大中专毕业生;
  • 4、失地农民和创业的农村妇女。
  •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 (三)申请贷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l、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 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 5、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 6、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 (四)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l、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 4、具备还贷能力;
  • 5、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 (五)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 六、提供材料
  • 1、申请人的身份证;
  •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队退役人员证件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或失地证明或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
  • 3、营业执照副本;
  • 4、就业再就业项目计划和贷款申请书,主要审查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及投资效益分析;
  • 5、自筹资金证明;
  • 6、街道(乡镇)办事处推荐情况和推荐证明,包括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证明;
  •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 l、营业执照副本;
  • 2、税务登记证副本;
  • 3、贷款申请书;
  • 4、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
  •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 6、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七、办事程序和时限
  • (一)审查资料
  •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部队核发的军队退役人员证件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或失地证明或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叁份),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向专门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推荐。
  •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叁份),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 (二)实地调查
  • 1、核对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所提供各种资料的真实性;
  • 2、了解借款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和资产情况;
  • 3、了解借款人项目经营情况,包括年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
  • (三)贷款推荐
  • 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作出是否同意推荐贷款的决定。
  • (四)担保
  • 符合条件的贷款由丰源投资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承诺,对不符合反担保条件的及时向个人反馈信息并退回相关资料。
  • 资格审查与担保的办理时限分别为十个工作日。
  • 八、投诉处理
  • 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再就业指导科负责对全市的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 投诉电话:28681564

创业补贴申请指南

  • 一、申报身份
  • 为下列三类在株创业人员之一:
  • 1、在株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 2、在株普通高等学校近5年内(如2016年申报,要求毕业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此类推。下同)全日制毕业生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近5年内派遣回株的株洲籍全日制毕业生;
  • 3、近5年内毕业的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株洲籍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 二、申报条件
  • 1、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政策(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对我市经济发展和振兴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创业项目与计划可行性强;
  • 2、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包括民办非法人单位登记、农村专业合作社登记、网店电子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能够履行独立法人责任,培训学校、幼儿园、诊所等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还需取得《行业许可证》,开办微商项目不纳入扶持范围;
  • 3、对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特别是对大学生创业工作具有引导和推动作用;
  • 4、在校生已参加SYB培训,并取得SYB培训合格证书;
  • 5、办理工商登记3个月以上,且依法依规稳定经营;
  •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 三、提交材料
  • 1、《株洲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 2、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
  • 3、个人申请资格证明(学生证或毕业证);
  • 4、在校生提供SYB培训合格证书;
  • 5、规范合格的创业计划书(参考SYB培训教材);
  • 6、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件复印件;
  • 7、申请人的投入资金证明和其它材料(银行流水单或进货出货单等相关凭证);
  • 8、创业经营场所相关资料(包括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申请人与初审经办人在经营场所的合影);
  • 9、申请人在人民银行开具的信用报告。
  • 四、申报程序
  • (一)在校生申报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
  • 1、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接受申报(暑假除外);
  • 2、在株洲市创业服务网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株洲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和《创业计划书模板》;
  • 3、将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学校。申请材料齐全的,学校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凡用复印件备案的材料均应出具原件或相关证明,予以核实后由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 4、学校在10月20日前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
  • 5、学校完成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和名单提交至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按照一定比例对申请者进行实地抽查,并在11月10日前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复审;
  • 6、市教育局完成复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和名单,以及实地抽查情况说明提交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 7、对终审通过的创业项目,在相关媒体平台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 8、如公示无异议,30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 (二)毕业生申报扶持资金
  • 1、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接受申报;
  • 2、在株洲市创业服务网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株洲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和《创业计划书模板》;
  • 3、将申报资料报送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材料齐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凡用复印件备案的材料均应出具原件或相关证明,予以核实后由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 4、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0月20日前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初审,并对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 5、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和申报材料提交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委员会会同县市区人社局按照一定比例对其辖区内申请者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果作为本年度对县市区考核依据之一),并于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 6、对终审通过的创业项目,在相关媒体平台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 7、如公示无异议,30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 咨询电话:28681591 、28681565

工商登记指南

  •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5日内
  • 承诺服务:开通高校毕业生创业登记专属绿色通道
  • 申请材料: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7、住所使用证明。
  • ◆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注:
  •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 登记流程:登陆湖南企业登记网申请企业名称 →名称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打印名称核准告知书到登记机关领取名称核准通知书→→准备好设立登记资料进窗受理→审核→打印执照→通知申请人领取执照→归档
  • 审批程序:
  • (一)受理及审查
  • 1、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 2、岗位职责与权限: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报首席代表及其授权人员核准。
  •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3、时限:即时。
  • (二)审核
  • 1、岗位责任人:首席代表及其授权人员。
  •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 3、时限:5个工作日
  • (三)告知
  •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
  •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1)对许可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 (2)及时准确告知、送达申办人员审核结果并在窗口公示,将应归档的资料复印保留。
  • (3)对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出具《驳回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是否收费: 否
  • 办理地点: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或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商事主体登记窗口
  •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1
  • 咨询电话: 0731-28680820
  • 监督电话:0731-28817383
  •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5日内
  • 承诺服务:开通高校毕业生创业登记专属绿色通道
  • 申请材料: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7、住所使用证明。
  • ◆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注:
  •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 登记流程:登陆湖南企业登记网申请企业名称 →名称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打印名称核准告知书到登记机关领取名称核准通知书→→准备好设立登记资料进窗受理→审核→打印执照→通知申请人领取执照→归档
  • 审批程序:
  • (一)受理及审查
  • 1、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 2、岗位职责与权限: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报首席代表及其授权人员核准。
  •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3、时限:即时。
  • (二)审核
  • 1、岗位责任人:首席代表及其授权人员。
  •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 3、时限:5个工作日
  • (三)告知
  •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
  •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1)对许可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 (2)及时准确告知、送达申办人员审核结果并在窗口公示,将应归档的资料复印保留。
  • (3)对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出具《驳回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是否收费: 否
  • 办理地点: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或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商事主体登记窗口
  •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1
  • 咨询电话: 0731-28680820
  • 监督电话:0731-28817383
  •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5日内
  • 承诺服务:开通高校毕业生创业登记专属绿色通道
  • 申请材料: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7、住所使用证明。
  • ◆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注:
  •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 登记流程:登陆湖南企业登记网申请企业名称 →名称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打印名称核准告知书到登记机关领取名称核准通知书→→准备好设立登记资料进窗受理→审核→打印执照→通知申请人领取执照→归档
  • 审批程序:
  • (一)受理及审查
  • 1、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 2、岗位职责与权限: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报首席代表及其授权人员核准。
  •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3、时限:即时。
  • (二)审核
  • 1、岗位责任人:首席代表及其授权人员。
  •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 3、时限:5个工作日
  • (三)告知
  •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
  •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1)对许可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 (2)及时准确告知、送达申办人员审核结果并在窗口公示,将应归档的资料复印保留。
  • (3)对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出具《驳回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是否收费: 否
  • 办理地点: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或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商事主体登记窗口
  •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1
  • 咨询电话: 0731-28680820
  • 监督电话:0731-28817383

税务登记指南

  • 一、标题:
  •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税优惠
  • 二、业务概述:
  •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三、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四、办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五、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 六、办理地点:
  • 主管税务机关
  • 七、应提交资料: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 2、《就业创业证》
  • 3、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八、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九、咨询电话:
  • 0731-22512366
  • 十、其他说明:
  •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 2.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 3.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 4.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